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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讨债公司介绍女子拒绝继承父母遗产,只因不还朋友的钱,昔日挚友能否追回欠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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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女子拒绝继承父母遗产
只因不还朋友的钱
昔日挚友能否追回欠款呢?
王某是山东济南人,开了一家小公司。经过几年的发展公司势头越来越好,需要扩展业务。但王某手上流动资金不足,于是向挚友李小姐借款三十万元。
基于双方信任,李小姐慷慨解囊。然而,世事难料,王某借款后公司的经济状况急转直下,李小姐看到这个情况赶紧去找王某要帐。
没想到,王某申请公司破产后就一直呆在家里玩,李小姐多次催讨,王某都没有要还钱的意思。
就这样,昔日的挚友反目。李小姐无奈将王某告上法院,以求法律公正裁决。
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王某限期偿还本金及利息。
然而,判决虽下,执行却成难题,王某名下没有任何,不足以强制清偿债务。此事只能暂时作罢。
但李小姐并未放弃,她一直都知道王某有钱不愿意还的事实,于是一直关注着王某的状况。
时光荏苒,转眼五年过去,王某的父亲去世了,留给他们三姊妹一套房产。
李小姐得知此事后,就找到王某还钱。没想到,王某居然主动提出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权,并且此举在确认其真实意愿后,被法院以调解书形式确认,房产最终由王某的其他亲属继承。
此消息一出,李小姐深感愤慨与不解,她认为王某此举明显是为了规避债务,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已触及法律底线。李小姐毅然决定对王某提起刑事诉讼。
公司破产后,个人债务是否可以随之消失?
答:公司破产后,个人债务不会随之消失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故公司破产后,王某对李某所欠债务会有以下三种情形:
①若王某是以公司名义所欠的个人债务,那么这个债务理应由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在公司申请破产后,李某有权作为债权人进行破产债权的申报,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债务不会消灭;
②此外若王某以自己的名义借钱却为公司正常经营所用,属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王某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使公司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王某个人也应该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③若王某的公司是一人公司,她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的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公司破产后,个人债务不会随之消失。
对于恶意拖欠债务的行为,法律会
给予怎样的严厉惩罚?
答:对于恶意拖欠债务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会有以下几种惩罚结果
(1)特定行为无效;(2)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债务人放弃继承权以规避债务,
债权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答:若债务人恶意逃债,该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2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我国民法典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赋予债权人撤销权,如果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而通过低价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来处置个人财产,影响到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话,债权人可以主张撤销这个行为。但此规定是为了“维持”债务人原有的清偿能力,而不是“增加”债务人的清偿能力。且继承权不仅具有财产性更具有人身属性,因此债务人若是出于血缘、婚姻等家庭关系而放弃继承,不是为了恶意逃债,那么放弃继承的行为就不具备损害债权的性质,债权人不能因此撤销;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2条)中的“法定义务”主要指有责任有能力尽法定的抚养义务而不尽形成的债务,如夫妻间扶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等,以及被继承人为继承人个人事务形成的债务,如支付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等义务,不应扩大至合同义务,以及生效裁判、仲裁确定的给付义务。最高院民一庭认为放弃继承行为虽然可能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但不宜简单认定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同时,最高院民一庭认为,“对于放弃继承行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的精神予以处理。……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作为继承人的债务人恶意放弃继承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保障其合法权益。”
据此,本案债权人李某较为妥当的救济途径应当是主张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在追讨债务过程中,可以采取
哪些合法手段?
答:(1)申请支付令;(2)申请诉前财产保全;(3)提起民事诉讼;(4)请求仲裁机构依法解决;(5)行使撤销权;(6)申请法院对债务人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8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8)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启示?
答:当亲朋好友之间确需借款的,应尽可能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对借款本金、还款期限、利息、违约责任等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不方便要求借款合同或借条的,要及时保留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证据,如短信、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录像资料等,在发现债务人恶意拖欠债务时,及时通过诉前财产保全、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标题:江阴讨债公司介绍女子拒绝继承父母遗产,只因不还朋友的钱,昔日挚友能否追回欠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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