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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讨债公司介绍丈夫病逝后,全南一女子替夫讨债被拒,法院判了


时间:2024-08-20 16:32:18 点击:78 来源:江阴讨债公司 官网:https://hzh.hflmwl.com/

俗话说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但出借人因病去世

配偶向欠款人追讨借款被拒

钱还能要回来吗?

 案 情 简 介 

曾某(化名)与小王(化名)是上下级关系。2013年6月,小王向曾某借款7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载明借款70000元,约定2013年底付清。

2022年,曾某病逝,曾某的妻子陈某(化名)怕借款难以追回,就持借条找到了小王,尽管多次催收,小王均以各种理由不还款。陈某无奈,将小王诉至全南法院,要求其偿还欠款。

小王辩称:“我没有借他的钱,写借条的原因是当时曾某的钱用于**输掉了,他说不好向家人交代,让我按照他的说法写一张借条。”

 裁 判 结 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小王向曾某出具的借条意思表示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未及时向曾某归还借款本金,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告陈某作为曾某的妻子,在曾某逝世后,有权对曾某的债权进行催收,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小王写借条时与曾某是同事关系,双方比较熟悉,被告向曾某借款的可能性较大,且被告写借条的时候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被告是自愿书写借条给曾某。另从借条内容意思来看,被告已经向曾某借到了70000元,被告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条系出于帮曾某的忙或受到曾某或他人胁迫而书写的借条,故对被告的答辩意见,法院无法采纳。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小王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陈某归还借款7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债权人死亡后

债务并不当然随之消灭

债权继承人有继承的权利

同时,如果是债务人死亡

其继承人也应当在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

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偿还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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