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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讨债公司讲述鞋厂倒闭老板玩失踪,法律追讨欠薪还公正


时间:2024-08-24 13:54:04 点击:94 来源:江阴讨债公司 官网:https://hzh.hflmwl.com/

作为用人单位,能否以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资金周转不开等理由来拖欠工人的工资和报酬呢?

答不能。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虽然胡某某在生产经营中确实出现了困难,但不能以此为由拒不发放工人的工资。

问用人单位多长时间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算是拖欠工资呢?

答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同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双方约定的工资结算日期结束的30天内支付工资,超过30天即构成拖欠工资。本案中,胡某在2021年6月至12月长达半年的时间内拖欠了19名员工工资10余万元,已经构成了拖欠工资。

问当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时,他们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答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已经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以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12-14条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投诉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同时,劳动者应当注意保存工作期间的工资条、工作牌、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本案中的19名工人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一块儿做的就很好。当他们的工资被拖欠时,他们及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咨询了相关法律法规及投诉维权事宜。咨询后又将劳动合同、工资表、考勤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收集整理。当最后得知胡某逃匿后,这19名员工就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了投诉书和相关证据材料。

问什么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问要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需要符合什么样的条件?

答并不是所有的拖欠工资都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七条,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这里有个前置条件需要大家注意一下,即“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也就是说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除了需要上述两种情形之一外,还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先行责令支付。如果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用人单位仍拒不支付的,达到上述两种情形之一即可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本案中,胡某拖欠了19名工人工资10余万元,并且在拖欠后逃跑、更改联系方式,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工资后其仍然拒绝支付,因此胡某的行为就构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问怎么判断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有没有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呢?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本案中胡某更改联系方式,导致工人和劳动行政部门联系不上,即属于上述情形中的第(二)项逃跑、藏匿。

问在实际操作中,是不是所有没按照政府行政部门要求的期限和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者联系不上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个人都可以认定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呢?答当然不是这样的,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行为人有证据证明因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等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原因造成其无法在指定的时间内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的,可以不视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哪些呢?

答并不是只有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才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和典型案例,对于虽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包工头),但与劳动者存在事实上劳动关系或违法用工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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