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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讨债公司介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主张支付工程款常见问题解析


时间:2024-12-24 08:12:53 点击:69 来源:江阴讨债公司 官网:https://hzh.hflmwl.com/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交付工作成果即建设工程并由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工程款纠纷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最常见的纠纷类型,在承包人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有权请求发包人依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承包人施工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折价补偿。为便于表述,本文将承包人请求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权利和请求折价补偿的权利一并统称为工程款请求权。


一、工程款数额的认定

(一)合同有效情况下如何认定工程款

1、对于当事人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另行签订了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当以中标合同的约定作为确定工程款数额的依据。

2、对于非必须招标的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则以双方后订立的合同为依据确定工程款数额。

3、对于当事人未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不涉及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按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来解释各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订立多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下,应当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确定权利义务的依据。无法确定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当以当事人最后签订的合同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二)合同无效情况下如何认定工程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应当依法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计算承包人应得折价补偿款。

(三)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作为认定工程款的依据

发包人、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特别约定了以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为结算依据,且发包人的答复期限是明确的,当发包人未在约定的答复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作出答复的,则应当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为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四)审计结论作为确定工程款依据

当事人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确定工程款依据,应当按约定处理。但是发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合理期限内提供审计结论,承包人有权依法申请工程款鉴定。

(五)当事人结算协议作为认定工程款的依据

当事人已经就工程款作出合法有效的结算协议的,应当以结算协议为依据。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二、建设工程价款数额的举证责任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承包人应当对发包人应付工程款数额承担举证责任。发包人主张其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工程款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三、工程款利息的认定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时,工程款利息自发包人应付工程款时起算。当事人对应付工程款时间作出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是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是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是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3、关于工程款的计息标准,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四、工程款被拖欠解决方法

1、就建设工程主张优先受偿,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主张就涉案工程优先受偿,而不专业的律师往往不知道或者不会合理使用此条法律规定。

2、通过专业的建设工程律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在不通知对方的情况下必须采取保全措施。取得生效判决后,直接划转欠付的工程款。

3、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查封被执行人财产主要是账户,很多发包人账户中虽然没钱,但该账户如果不能使用对其影响巨大,其在账户被封后往往会积极解决欠款问题。

4、发包人作为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包人可向法院追加发包人未缴纳和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及未缴纳和未足额缴纳出资即转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承包人主张支付工程款常见问题解析,遇到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先要了解到拖欠的原因,寻求专业律师指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记,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时,千万不要触犯法律要债,不要让有理变成无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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