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要账

讨债资讯

联系我们

名称:九州财务管理江阴讨债公司

联系人:王经理

手机:18329176659

电话:18329176659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北潮河路147号

要债新闻

江阴要债公司介绍钱款打错了银行账户,收款人拒绝返还,能要回来吗?


时间:2024-06-25 13:34:20 点击:100 来源:江阴讨债公司 官网:https://hzh.hflmwl.com/

案情摘要

2022年6月1日,张某委托李某转账20万元至王某帐户,由于王某与万某的名字是一样的,两人在李某手机银行转账列表中也处于相邻位置,导致李某错误将上述款项转账至万某帐户。

李某发现转款错误后,第一时间报警并尝试与万某沟通还款,万某却拒绝返还上述款项,李某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返还不当得利20万元,并赔偿李某为此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万某辩称,不同意返还,并称该款项是李某代替案外人赵某向自己还的钱。

案件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⑴一方获得利益;⑵一方获益无法律根据;⑶致使对方遭受损失,即获利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这个案例中,李某提交的证据不仅证明其转账20万元的过程,而且转账的原因和发现转错后采取的补救措施,都能够证明李某系误将20万元款项转给了万某,万某取得的2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应为不当利益,其行为属于不当得利,万某应当予以返还。万某辩称李某向其转款的行为系代赵某偿还借款,但赵某并未认可该笔款项是委托代偿的借款,故万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接受20万元的合法性。

因此,法院对万某的该项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对李某要求万某返还20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张某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系属于主张权利过程中产生的间接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法院不予支持。

涉及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标题:江阴要债公司介绍钱款打错了银行账户,收款人拒绝返还,能要回来吗?
网址:https://hzh.hflmwl.com/70.html
作者:江阴讨债公司 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并以链接形式注明。

新闻资讯

讨债服务

X

截屏,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18329176659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