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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讨债公司阐述借款人欠钱不还玩“失踪”,怎么把钱要回来?


时间:2024-11-16 11:07:20 点击:79 来源:江阴讨债公司 官网:https://hzh.hflmwl.com/


老话说,借钱容易还钱难。现实生活中,亲友之间借钱是常见现象,但借多还少、欠钱不还、为逃避债务失联的情形也屡见不鲜。


如果遭遇借钱人欠钱不还,玩“失踪”的情况,怎么把钱要回来?


判决书


案件简介


当事人卢先生与赵某在网上相识,2021 年,赵某以买车为由向卢先生借钱,称其因信用问题无法办贷款,因此提议让卢先生帮忙从银行贷款后再转借给她。


碍于情面,卢先生没有拒绝,遂从多家银行贷了12万余元后转借给了赵某。两人签了借款合同,约定由赵某按月还贷。


然而赵某在仅还了第一期贷款后就拒不还款,卢先生屡次催要均无果。后来赵某干脆玩起了失踪,卢先生无法联系到赵某,导致借款难追回。


2022年年初,因联系不到赵某,自己又替赵某背负大额债务,卢先生果断决定找专业律师帮忙追债。


最终,经审理查明,法院采纳了申沪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


赵某返还借款11万余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自2021年11月26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1万余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


律师代理意见

首先,卢先生从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后,民间借贷合同因贷款转贷无效,赵某因该民间借贷取得的款项应予以返还;


其次,卢先生向银行借贷确实需要支付利息,存在利息损失,故卢先生请求赵某支付自2021年11月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1万余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联系不上借款人,怎么把钱要回来?

如遇借款人下落不明,联系不上,欠款难以追回,可分为两种情况来处理:


借款人失踪未满两年


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借款人下落不明的,可向法院起诉。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可以作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拍卖被执行人的房屋或财产等方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要求借款人配偶还钱


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如果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借款人家庭开支或者改善家庭生活的,即便是夫妻一方所欠的债务,仍由夫妻共同偿还。


要求保证人还钱


若在借款时设立了保证人,借款期限已到,借款人失联不可能偿还欠款时,可以要求保证人还钱。


借款人失踪已满两年


如果借款人失踪满两年的,出借人可以作为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


确定财产代管人后,失踪人所欠的债务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将银行贷款转借给他人,借贷合同有效吗?

无效。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向金融机构贷款再出借给他人的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借贷合同无效。


借贷合同无效,本金和约定的利息还能要回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金部分   


套贷转贷形成的借款合同无效,因合同无效,则适用无效的法律后果,即该行为获得的财产予以返还,因此转贷的本金应予以返还。


    约定利息   


因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基于无效的合同进而对借款利率的约定条款亦属无效,出借人不能向借款人主张利息,但可以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占有使用费。


没有借条,只有转账记录能起诉对方要求还钱吗?

可以。


划重点


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成立的条件有两个:


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大多数情况以借条为载体;


有交付款项的事实,通常由收条、转账记录等为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出借人仅凭借转账凭证向法院起诉还钱时,主要看借款人如何抗辩。


如果借款人认可借款,或借款人虽主张是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转账凭证,如买卖、投资等,但是不能有效证明的,则借贷关系成立,出借人主张还款会得到法院支持。


在向他人出借款项时,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借条等,并写明借款人的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码、地址等详细信息,以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缺少必要信息。


如遇此类纠纷,对诉讼流程不了解的或不知道如何收集证据的,建议及时找专业律师咨询,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标题:江阴讨债公司阐述借款人欠钱不还玩“失踪”,怎么把钱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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